一、公安机关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交通肇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驾驶人主动拒绝承担责任或者拒绝接受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其罚款或者警告处罚;驾驶人逃逸的,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处罚,同时可以将其处罚信息发布到社会,严格执行其处罚。
二、司法机关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
司法机关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进行严厉惩戒。对于驾驶人逃逸后,对他人造成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肇事逃逸,应当根据其严重程度,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给予其相应的刑罚。

三、社会监督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
社会监督是反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力武器。因为社会监督是以社会舆论的形式,对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不作为的行为,或者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进行谴责。在社会上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或者宣传,让大众有自觉性地反对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四、新闻媒体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
新闻媒体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一方面可以发布具体的逃逸者的个人信息,对其进行公开曝光,以及发布其所造成的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让大众有自觉性反对交通肇事逃逸;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发布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通肇事逃逸者所采取的处罚措施,让大众有自觉性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五、社会团体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
社会团体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一方面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增强大众对交通安全的认识,让大众有自觉性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发布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通肇事逃逸者所采取的处罚措施,让大众有自觉性反对交通肇事逃逸。
六、企业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
企业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首先要给予被处罚者纪律处分,以示警告,使其从中吸取教训;其次要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使其受到相应的惩罚;最后,要及时发布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通肇事逃逸者所采取的处罚措施,让大众有自觉性反对交通肇事逃逸。
总之,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我国采取了多种处理手段,包括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企业等多方面。这些处理手段的有效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将交通安全的理念深深扎根于全社会,推动我国交通安全的发展。